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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_播报

日期:2023-05-07 16:12:09 来源: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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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资料图)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 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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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即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目前已经发现的形式主要有:以发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内部股票、集资券、国债组合凭证、投资受益券、“会员卡”等形式集资及直接向社会集资投资于实业等各种形式,新的非法集资形式还在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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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利用部分群众求富心切、风险识别能力较弱的现状,制造虚假信息误导舆论,通过各种形式、接连不断的宣传造势,激起公众的投资欲望,诱导其步入陷阱。

(2)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

(3)利用合法企业的外衣,大肆鼓吹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有合法的项目批文和相关权证,用后续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利息,“拆东墙补西墙”。

(4)在群众初次交纳集资款时,出具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以债权凭证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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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值得警惕的现象

(1)以养殖、造林、产权式商铺等名义,收取保证金、商品押金;

(2)以返租、“代管”、 “代养”等方式销售商品,收取定金或货款;

(3)以专卖、代理、加盟联锁、流动促销等方式,收取专卖费、代理费和加盟费;

(4)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

(5)以受理网络投资业务为名,收取交易手续费、基础定金、保证金;

(6)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

(7)利用互联网组织,介绍或参与非法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

(8)大肆宣传所谓“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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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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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nd】

来源:“多伦政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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