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湛江市发改委发布《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显示,湛江市将适时分批次提出全市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场址、规模、时序、方式及有关技术要求,同时落实项目用地、接入条件,合理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公开选择,综合评分高的联合体开发企业获得项目开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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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快速转化一批地方资源、快速建成一批新能源项目、快速引进一批产业链企业,有效积累国有资本,产生国有收益,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全市国有企业实体化转型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形成联动协调发展新格局。
其中配置项目包括,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以及海上风电项目。湛江市表示,对于项目的实施鼓励市、县(市、区)国有企业为主导,牵头组织成立联合体进行参与竞配。
一是借助市、县(市、区)国有企业与属地政府沟通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新能源头部企业技术优势及资本优势,合作成立联合体进行竞配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竞配成功后将研究采取“互参互控”形式,分设项目开发公司,运用股权合作投资促进属地基础设施提档升级。
二是研究由市、县(市、区)国有企业与新能源头部企业、相关产业企业通过共同组成联合体进行竞配或委托运营等方式参与新能源项目竞配开发。项目开发公司组成企业可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及公司发展需要确定合作模式及退出方式等,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新能源头部企业通过资产评估方式,适时合理依规收购优质股权,实现全资控股做大做优自有资产。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根据实际减轻财务整合管理成本。
另外,项目也支持合理配置储能系统。湛江市大力支持企业建设新能源项目合理配置储能系统,将配置储能系统方案作为竞配优选参考依据。企业要加强与供电部门对接,根据发电系统实际需求增配储能设施,有效解决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具有不连续性和间歇性的问题,为电网提供稳定的高品质电力供应,增加电网调峰需求。
对于项目的推进,湛江市要求存量已取得核准(备案)的新能源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2年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开工的,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1次,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期限内仍不能实现开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督促县(市、区)发改部门及时给予取消核准(备案)文件,将释放的土地等资源合并通过竞配方式支持其他成熟项目建设。对仍在核准(备案)有效期内的项目,仍按原核准(备案)要求执行,不参与竞配。已取得竞配的新能源项目,企业需对推进项目建设等承诺事项负责。
文件如下:
关于向社会征求《湛江市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持续推动全市新能源项目高质量发展,科学有序开展光伏、风电项目前期工作,规范新能源项目管理,我局牵头起草了《湛江市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初稿)》,并按照规定程序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湛江市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在我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对《湛江市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公告时间自2023年4月24日至5月24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局反馈。
联系电话:3335227,电子邮箱:a3335227@163.com。
附件:湛江市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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