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物业管理新规,正在征集!
近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
(资料图片)
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截屏
「
建立小区党群服务驿站
设置居民议事室、
便民服务代办点等场所
」
《通知》提到,推动社区与物业企业开展党建联建工作,规范物业小区党建活动,依托小区物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办公室或小区公共空间,建立小区党群服务驿站,设置居民议事室、便民服务代办点等场所,为群众提供家门口的服务。
「
引入第三方机构
协助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
」
街道(乡镇)可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及换届改选、日常运行、物业矛盾纠纷调处、业务培训等工作。
业主大会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约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一定额度内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支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决策权力,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事务,明确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提高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
「
恶意拖欠物业费
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对业主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劝阻,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对多次催交仍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催交。探索将恶意拖欠物业费、维修资金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
街道、社区应督促
业委会定期向业主公布
维修资金使用等信息
」
探索建立业主共同表决电子投票平台,畅通投票渠道,提高业主决策效率。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公开征求业主意见,报告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建议。
街道、社区应督促业主委员会定期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社区(小区)党组织要发挥群众优势,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业主接待日、业主议事会等制度,引导业主有序参与小区治理,完善业主评议机制,定期组织业主代表评议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结果作为业主委员会改选调整的重要依据。
「
优先将改造
意愿强烈、居民承诺出资
后续管理方案优的小区纳入改造
」
近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提到,推动老旧小区改、管一体化实施,按照“改前定管、依管定建”的原则征求业主意愿、制定小区管理规约,优先将改造意愿强烈、居民承诺出资和后续管理方案优的小区纳入改造,引导居民共建共治共享,推动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允许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在管项目周边老旧小区,优先推荐承接小区基本服务。对暂不具备专业化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由街道(乡镇)、社区监督指导,采取社区居委会托管、社会组织代管、居民自管等方式,实现基本物业服务的兜底。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
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信息公开公示要求,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开物业服务人员、服务内容及标准、服务收费价格、报修方式等信息,通过网络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内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相关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引导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完善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机制,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及时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并将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续聘的重要依据,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探索建立前期物业履约评价机制,建立质价相符的价格体系。对严重违法违规、情节恶劣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清出市场。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
擅自提高约定的收费标准
」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建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以外的价格由市场竞争产生,实行市场调节。
实行市场调节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约定的收费标准。引导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方式。探索推广酬金制计费方式。
鼓励通过委托物业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监测,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物业费时参考。
来源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武汉城市留言板 武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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